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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機關)申報之神明會,其所有土地或建物,如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神明會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3年成立法人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法人更名登記,或者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如屆期未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則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 囑託地政事務所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張貼日期:10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