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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2019年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結果

張貼日期:10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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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稽查見成效,預售屋消費糾紛近3年降幅達1倍!」
為保障消費者購置預售屋權益,避免消費糾紛,桃園市政府自106年起由本府地政局、法務局、都市發展局及建築管理處等機關並同桃園市不動產代銷、建築開發二大公會合力下,就桃園市銷售中預售屋建案,針對不動產代銷業務、建案廣告、買賣定型化契約、樣品屋等4大項目,共同執行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108年共稽查14次計47個建案,創全國最大訪查規模,預售屋購屋糾紛量自106年39%至108 19%,3年降幅達1倍,極具成效。

查核重點區位於龜山機捷A7站及桃園中路、中壢高鐵特區等熱區,佔查核量80%!

消費者權益關係最重要-契約
買賣契約關係到消費者權益最大,其契約內容應與內政部訂頒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文義相符。經查結果最多缺失項目前3名為:
1.「通知交屋期限」:應該在建商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始需負擔水電費、瓦斯基本費的約定,多約定為交屋日起消費者就要負擔前項費用。
2.「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停車位種類、高度没有標示清楚。車位種類屬性為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應標示清楚,車位高度影響使用車型,常没標明。
3.「驗收」:未標明管線費及相關費用負擔方式。為保護消費者,本項108年11月1日起新規定,只要契約没約定管線費用就全部由建商負擔。

不當限制消費者「契約攜回審閱權利」,最重罰5000萬!
常有消費者向本局反應業者要求要先繳納「訂金」或「押金」才能將買賣契約擕回審閱情事,地政局陳局長再次重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公告之預售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對於業者提供的買賣契約至少有5天的審閱期,係消費者的權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限縮,違者將面臨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50萬元或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最高5000萬元罰鍰,以上並得按次處罰;本市前有建案因此遭罰200萬案例,其他業者應以為鑑。

市府領先稽查,消費者隨時全面監督在後,交易安全不漏失!
地政局歡迎消費者利用該局提供的不動產定型化契約協審、健檢及諮詢等服務,一起監督業者,保障消費安全,以健全不動產消費市場。有關本次查核結果及內政部訂頒之相關內容,民眾可至地政局網站(http://land.tycg.gov.tw/)-業務資訊-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參考。地政局再次提醒您,不動產交易金額大,應詳閱契約書內容,以保障自身權益。

發表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聯 絡 人:地價科林鼎鈞科長
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5355

附件清單
附件:1 稽查預售屋銷售案場總表
附件:2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合格業者名單
附件:3預售屋聯合稽查辦理情形(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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