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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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登記助理員備查申請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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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登記助理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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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政士法第29條第2項各款規定情形,擇一檢附下列文件:
(1)登記助理員之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1份(依地政士法第29條第2項第1款資格)。
(2)登記助理員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證書影本1份(依地政士法第29條第2項第2款資格)。
(3)登記助理員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1份及地政士事務所服務2年以上證明文件1份(依地政士法第29條第2項第3款資格)。
受理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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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申請:申請人檢附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至本府地政局地籍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地政士服務窗口申辦,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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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申請: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郵寄至本府地政局地籍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收件辦理。
處理期限: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