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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之清理

張貼日期:10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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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據時期之會社、組合,性質類似現今之公司法人、合作社,臺灣光復後如未依法辦理公司、法人登記,即非法人,依法不應為登記主體。依地籍清理條例第二章規定,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申請更正登記。

圖片3

清理流程:
(1)清查地籍並公告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
(2)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2-1 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確知者
2-1-1 申請更正登記為分別共有
  2-2 原權利人確知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
2-2-1 不明部分之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協議其應有部分
  2-3 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確知者
2-3-1 不明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屆期代為標售
 
2-1-1及2-2-1項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公告3個月
公告期滿
A.有異議:屬土地權爭執者,移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調處
B.無異議則進行更正登記

圖片4

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1.公告期間:98年7月~9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2.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3.申請人: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4.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A.土地登記申請書
B.登記清冊
C.申請人身分證明
D.會社(組合)登記簿謄本及股東(股合員)光復前後戶籍謄本
E.株主台帳(即股東名簿,為有限會社或株式會社時檢討)
F.株券(股票)(為株式會社時檢附)
G.組合員名冊/股權證明(為組合時檢附)
H.其他證明文件,如股東股權變更文件,清算證明文件,財產目錄,會社定款(公司章程)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