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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資料預約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申請人應載明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法人或團體之立案證號、外國人之護照號碼,請填「身份證字號」欄位,外國人、法人或團體之國籍,請於「姓名」欄位中加註。
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二、登記名義人。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者。」
三、本申請案如由代理人代為申請,應請代理人填明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並於委任關係欄勾選切結「本申請案,係受申請人之委託,如有虛委不實,本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後簽章;如係複代理人代為申請,應請代理人及複代理人同時填明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並於委任關係欄勾選切結「本申請案,係受申請人之委託,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及「本申請案,確經代理人之委託,如有虛偽不實,本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後簽章。
四、領件時,請攜帶申請人之身份證及印章,如係委託他人申請者,請攜帶權利人之委託書、身份證影本及代理人之身份證及印章。
五、土地登記申請原案處理期限為4小時。
六、有關系統使用疑義請洽本所資訊課。電話:(03)3667478 分機253。
七、有關地籍資料申請疑義請洽本所登記課。電話:(03)3667478 分機411或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