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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領價金及發還土地應附文件及說明

權利人申請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價金應附文件及說明

由權利人於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或自囑託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檢具下列文件申領:

1.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建物價金申請書。(PDF,WORD,ODT)

2.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申請人之印鑑證明。

4.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及簽章。

5.權利書狀。未能檢附者,除權利人姓名或住址不全或不符之情形,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辦理外,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敘明其未能檢附之事由,註明如致真正權利人受損害,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得免予檢附。(切結書:PDF,WORD,ODT)

6.以匯款方式領取土地價金者,除檢附個人存摺影本外,並應填妥「申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轉帳同意書」。

  (申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轉帳同意書:PDF,WORD,ODT)

7.其他法律規定之文件 。

其他舉例如下:

土地類型

應備文件

未清理之神明會土地

1.  神明會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2.  管理人備查文件。但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免附。

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

          (參考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
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

1.  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

2.  切結書,切結權利人如有遺漏或錯誤,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參考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

姓名或住址不全或
不符之土地

       足資證明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為同一人之相關文件,如設籍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所載

       原登記名義人住址之戶籍謄本等。

          (參考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

權利主體不明土地

       足資證明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為同一人之相關文件。

          (參考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規定)

申請發領土地價金宣傳摺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