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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及登記助理員業務介紹
地政士
地政士即過去一般人習稱的「土地代書」,因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地政士須通過專技特考或檢覈考始能執業,業務範圍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依地政士法第16條的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8.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服務範圍囊括:買賣契約書之簽訂、買賣條件之斡旋、不動產稅務申報、簽證或公證之申請、不動產權利登記之申請、抵押權設定、地政士非訟事件、法院查封之處理及房屋租賃等事項。
合法執業地政士必需具備「開業執照」及「地政士公會識別證」。

登記助理員
每位地政士可依地政士法第29條規定,最多僱用2位登記助理員,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所以登記助理員不可以幫地政士簽約,一定要請地政士親自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