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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士懲戒

桃園市地政士懲戒案例

懲戒日期

案情說明

違反法令或理由

懲戒決定

98/6/12

A地政士代理申辦權利人為甲,義務人為乙之私人抵押權設定登記,因審查人員發現案附印鑑證明係偽造,A地政士坦承義務人乙之印鑑證明等資料皆由實際委託人丙提供,並未親自確認義務人乙之身分。又印鑑證明大印泛黃明顯,A地政士並非顯無法發現偽造,違反地政士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地政士法第18條

地政士法第26條

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101/7/5

A地政士代理申辦義務人甲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案附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訂約日期為100年11月9日,惟義務人甲已於100年11月8日死亡,A地政士顯然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未確實核對委託人身分。

地政士法第18條

申誡1次

102/12/19

A地政士代理申辦義務人甲抵押權設定及預告登記,因案附甲之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均為變造資料,A地政士亦表示於收受委託辦理案件僅核對身分證影本,顯然A地政士未確實核對委託人身分。

地政士法第18條

申誡1次

104/7/21

A地政士代理申辦義務人甲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案附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訂約日期為103年7月1日,惟義務人甲已於103年6月30日死亡,顯然A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未確實核對委託人身分。

地政士法第18條

申誡1次

104/7/21

A地政士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案之領取抵價地或補償費業務,因協助委託人變造戶籍謄本資料,企圖使承辦之公務單位誤信而發放抵價地或補償費,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足證A地政士以不正當行為受託辦理業務。

地政士法第26條

停止執行業務1年4個月

105/1/4

A地政士受甲之委託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業務,甲委託○○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先行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中之「平面圖」及「面積計算式」,並由A地政士協助交付甲提供之賄款予測量助理,前開行為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A地政士亦坦承其犯行,顯然以不正當行為受託辦理業務。

地政士法第26條

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105/1/4

A地政士係欲爭取○○公司某建案之受託地政士,要求、委請○○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先行繪製測量成果圖,事成後交付賄款,前開行為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A地政士亦坦承其犯行,顯然以不正當行為受託辦理業務。

地政士法第26條

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

105/1/4

A地政士受甲之委託辦理○○公司某建案,其要求、委請具公務員身分之測量助理,先行繪製前揭建案測量成果圖中之平面圖及面積計算式,事成後向○○公司請款,並交付予測量助理,前開行為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A地政士亦坦承其犯行,顯然以不正當行為受託辦理業務。

地政士法第26條

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

105/4/26

A地政士受託辦理受贈人甲與贈與人乙間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案附乙之印鑑證明係屬偽造,顯然A地政士未確實核對乙身分。

地政士法第18條

申誡1次

109/8/5

A地政士受託辦理土地分割複丈作業案時,請託測量助理協助加速辦理,事成後指示員工交付賄款予該測量助理,前開行為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A地政士亦坦承犯行,顯然以不正當行為受託辦理業務。

地政士法第26條、第27條

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

109/8/5

A地政士受託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過戶前夕,始發現漏未辦理鑑界作業,A地政士遂指示其員工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複丈,並指使其員工向承辦測量助理轉達「提前辦理,則給付加班費」之意思,承辦測量助理允諾將提早辦理,A地政士之員工於複丈(鑑界)後,在現場交付賄款,前開行為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A地政士亦坦承犯行,顯然以不正當行為受託辦理業務。

地政士法第26條、第27條

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

110/8/16

A地政士遭檢舉於臉書刊登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例如整合債務、民間貸款、信用瑕疵、降息增貸、整合負債…等,經查確於臉書張貼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顯已違反地政士法規定。

地政士法第27條第4款

申誡1次

110/11/25

A地政士受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提存金額錯誤,經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反應後始辦理第2次提存,二次提存數額差距逾10倍,明顯輕忽其權益之保護,縱辦理提存係由受僱之B地政士處理,惟A地政士未確認提存金額是否正確,顯有未盡監督義務,違反執行業務應盡義務。

地政士法第2條及第26條

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110/11/25

A地政士遭檢舉實價登錄申報價格資訊不實,經本府2次函請A地政士提供相關事證,惟A地政士皆逾期未提出,參酌檢舉人、有關機關提報之事實、證據及A地政士所提答辯,認定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詢或取閱相關文件之情事。

地政士法第28條

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

111/2/10

A地政士受託辦理買賣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宜,本應依買賣雙方共同簽訂之買賣契約內容,積極協助處理不動產貸款申辦、移轉設定登記等相關事務,然A地政士卻與賣方及仲介等3人另訂定「不動產抵押貸款規劃–專任委託契約書」,顯然就辦理同樣性質業務重複收款,又買方已自行尋得合適申貸銀行,卻藉機收取39萬元服務費,顯已違反地政士法規定。

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5款

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111/8/2

A地政士受託以自用買賣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誤認該案土地非使用執照上所載建物坐落及地價稅按一般稅率核課無法按自用稅率課徵而改成一般,造成多繳稅金,有損害地政士專業形象,顯已違反地政士法規定。

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

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

111/8/5

A地政士遭檢舉於臉書刊登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例如整合債務、民間貸款、信用瑕疵、降息增貸、整合負債…等,經查確於網站、臉書張貼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即便該廣告為同址之他公司所為,A地政士知情卻未禁止,顯見與該廣告行為具有相當關連性,已違反地政士法規定。

地政士法第27條第4款

申誡一次

112/5/29

A地政士受託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買受人未親自到場,現場為其簽約者未出具委託書,地政士有未確實核對買方身分情事。

地政士法第18條 申誡1次

112/10/11

A地政士未經全數委託人同意即受理複委託案件。

地政士法第17條

警告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