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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有關內政部110年11月30日發布之「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20條及第23條規定,有關地政士事務所應於申請開業時,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下稱計畫及處理方法)一併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倘計畫有修正,亦應於15日內將修正後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備查,報請備查方式及相關附件如下:
(一)臨櫃申請:地政士親自至本府地政局地籍科辦理。
(二)郵寄申請:地政士郵寄至本府地政局地籍科辦理。
(三)交由所屬公會轉本府備查。
(四)交由本市各地所轉本府備查。
註:聯合事務所以其中一位地政士提出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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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1. 內政部110年11月30日以台內地字第1100266816號令(pdf檔)
2.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pdf檔)
3. 申請書(word檔)(odt檔)(pdf檔)
4. 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範本(word檔)(odt檔)(pdf檔)
5. 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填寫注意事項(pdf檔)
6. 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自行檢查紀錄表、教育訓練紀錄表(參考格式)(word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