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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清理前言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為徹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內政部制定「地籍清理條例」自97年7月1日起施行,透過清查、公告、申報、申請登記等程序辦理清理,並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據以推動相關清理工作,該計畫共分兩期實施,第2期增加清理土地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

另為健全地籍管理及確保土地權利,依地籍清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仍未能釐清權屬並完成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權利人得自標脫價金儲存於專戶保管款之日,或未能標售土地囑託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原登記名義人全部權利範圍之土地。

民眾如有上述土地或建物登記問題,應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儘速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辦或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