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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設定規費試算

(日期格式範例:年/月/日 2011/01/01)
(日期格式範例:年/月/日 2011/01/01)
本試算規費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仍以申請登記時核定之規費為準。

說明:
1. 本試算登記費額,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五點之規定估算。
2. 有關罰鍰之規定:
(1)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登記者,每逾一個月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以納至二十倍為限。
(2)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可扣除期間之計算:申請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至限繳日期及查欠稅費期間,及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其他情事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四天)。
3. 本試算規費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仍以申請登記時核定之規費為準。